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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d safety law
Serenity.CS 发表于 2007-11-01 20:19:42
食品安全法草案原则通过,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。
有权就好,至少确定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,究竟能不能获得赔偿,这不是消费者能决定的。消费者能够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几个?发现了能够站出来主张权利的有几个?站出来能够一个人和一个公司打官司打赢的有几个?打赢官司后能确保获得赔偿的有几个?
我双手加双脚支持这份草案,但是我想说,比起这份草案而言,还有更关键的东西。食品安全与公共设施一样,可以给予相关个人独立维护权利的资格,但就食品安全而言,主要应该由国家机关、国家最严厉的法律来对国民利益进行最大范围内的保证。我宁愿将它看成是一个公权。因为,个人的作用,只能始于事后,始于已经遭受非安全食品的损害以后,而对国泰民安有作用的是市场监管体制下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。
纳税人,不应该为自己的生活支付更多的成本,承担因为某些监管部门监管不严、执法不力造成的健康的风险。国家也不是只有法院、检察院。在中国特色的市场配置下,几乎没有人不知道,国家发挥着多么大的宏观调控作用。所谓相信政府,靠什么?也许就是靠它给了我们自由主张个人权利的资格,靠国家做好了它的本分,前者正在渐渐实现,这份草案就是说明;关于后者,人们还在寻找共识。
食品安全,人们每日摄取之物。近十四亿人,一日三餐,上至老,下至小。多少风险,多少种可能?靠消费者主张“安全”的权益,沧海一粟。但这权利要给,不给不行。即使,给了权利,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。但至少是一种姿态,一种立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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